李建成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违法,员工获赔6万余元
来源:李建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4
浏览量:2818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通劳仲字[2010 ]第1031 号

  申请人:程新,男,XX年X月X日出生,原北京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户口所在地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丁家营镇铜架山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刘娟,女,XX年X月X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东二十二街坊X栋X号。
  被申请人:北京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堂村X号。
  法定代表人:杨静。

  申请人程新(以下简称程新)与被申请人北京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星光家具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高元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程新及委托代理人刘娟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10 年2 月27 日向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公告送达了出庭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新申请称:我于2008 年5 月17 日到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多次要求签订合同但公司拒不签订,2008年12 月以后的工资公司一直未发放,也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向我支付:1 、2008 年6 月17 日至2009 年5月17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 元;2 、2008 年12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拖欠的工资14111 元及25 %经济补偿金3527 . 75 ,元;3 、2008 年5 月至2009 年 10 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6480 元;4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 元及50 %额外经济补偿金1800 元;5 、2008 年5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 . 5 元、法定节假日工资2730 . 75 元、休息日工资23170 元及25 %经济补偿金7095 . 81 元。

  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做书面答辩。
  经查:程新(农业户口)主张其于2008 年5 月17 日至2009 年月31 日在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工作,为此,提交了《工作证》 予以证实。程立新还主张其每月工资为1800元,并且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支付其2008 年12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工资及2008 年5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双休日加班150 天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18 天的加班工资。2009年10 月31 日,程新以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针对上述主张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
  上述事实有程新的陈述、庭审笔录、《 工作证》 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对其所属员工的入职时间、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审理中,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能提交程新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表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程新主张其于2008 年5 月17日入职,每月工资1800 元,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2008年12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工资及2005 年5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的年休假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本委均予以采信,其要求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支付2008 年6 月17 日至2009 年5 月17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8 年12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及2570 经济补偿金、2008 年5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的仲裁请求均未高于法定标准,本委均予以支持。程新于2009 年10 月31 日以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支付50% 额外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九鼎星光家具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 日内,一次性支付程新2008 年6 月17 日至2009 年5 月17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 元;
  二、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 日内,一次性支付程新2008 年12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拖欠的工资14111 元及25 % 经济补偿金3527 . 75 元;
  三、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 日内,一次性支付程新2008 年5 月至2009 年10 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2132 . 6 元;
  四、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栽决书生效之日起3 日内,一次性支付程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元;
  五、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 日内,一次性支付程新2008年5月至2009 年10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30 . 75 及25%经纪补偿金7095 . 81 元。

  六、驳回程立新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从制作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XX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

 (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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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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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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