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成律师亲办案例
工作两年未签劳动合同未缴保险 获赔近9万
来源:李建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4
浏览量:4270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通劳仲字[2010]第1069号

 

  申请人:成X,男,X年X月X日出生,原北京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户口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土台乡朝阳沟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田XX,女,25岁,住本市昌平区史各庄。

  委托代理人:刘XX,女,32岁,住本市海淀区六道口X号。

  被申请人:北京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申请人成X与被申请人北京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双倍工资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孙爽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成X及其代理人田XX、刘X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10年2月27日向九鼎星光家具公司送达了出庭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X申请称:我于2007年7月14日到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2月以后,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多次拖欠我工资,我看病也是自己支付费用。为此,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支付我:1、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拖欠工资19544元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4886元;3、2007年7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赔偿金20720元;4、2007年7月至2009年11月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25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4625元;5、2007年7月14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7654.9元,法定节假日工资11226元,休息日工资78250.6元,计97131.55元及25%经济补偿金24282.89元;6、医药费418.77元。

  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查:成X(农业户)主张其为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员工,为此提供了工作证和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员工赵X的证言予以证实。成X同时主张其于2007年7月14日入职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月工资3700元,该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年休假(5天)。2007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22天,休息日加班100天,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只支付一倍的加班工资。拖欠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工资19544元未予支付。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对其上述主张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成X对其主张的2007年7月至10月期间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事实,未能出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2009年12月,成X以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10月,成X因病支付医药费390.77元。

  上述事实有成X的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书》、赵X证言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因成X提供了工作证和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员工赵X的证言证实其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其主张本委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所述员工两年以内的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以及在职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能出示证据针对成X所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和拖欠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工资、未缴纳养老保险,未足额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加班工资的事实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成X的上述主张本委予以采信,对其要求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所欠工资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损失赔偿、未休年假工资,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拖欠年休假工资和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均予以支持。但鉴于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已支付一倍的加班工资,其数额应予扣减。成X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委不予支持。成X关于2008年7月至10月期间2009年12月加班工资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上述期间的加班费的主张,本委不予支持。成X以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其要求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支付未及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成X因病发生医药费390.77元,未达到医疗保险起付线,对其要求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支付医药费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九鼎星光家具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    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成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700元。

二、    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成X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所欠工资19544元,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4886元。

三、    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成X2007年7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金3532.4元;

四、    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成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250元;

五、    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成X未休年休假工资2551.7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7485.0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7011.49元,及拖欠的25%经济补偿金6762.07元。

六、    驳回成X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从制作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孙XX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X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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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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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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